商品房预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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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宿州市盛通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9)皖1302民初811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被告宿州市盛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自2019年6月1日起至涉案商品房符合合同约定交付条件时为止的逾期交房违约金(以交付购房款604169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的利率计算)”; 二、撤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9)皖1302民初811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三、上诉人宿州市盛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上诉人***2018年12月31日、2019年5月16日至2019年5月31日的逾期交房违约金1027元; 四、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均由上诉人宿州市盛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4-9 |
发布日期 | 2020-05-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