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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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 运城市蒲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借款本金156707.56元及利息、逾期罚息(其中利息含复利,按年利率7.205%上浮10%计算,逾期罚息利率在贷款利率水平上上浮50%计算,均自2018年2月13日起算至款付清时止);被告运城市蒲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有权就被告***、***名下的某某广场××号抵押房屋优先受偿,并先就该房屋的担保实现债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56元,减半收取1778元,保全费1420元,共计3198元,由被告***、***、运城市蒲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30 |
发布日期 | 2020-05-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