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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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行 山西韩韩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运城市韩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山西韩韩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行借款本金17××7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19年3月3日前借款利息、罚息、复利共计73×3元;2019年3月3日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的计算标准自2019年3月4日起算至款还清之日止); 被告***、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行对被告山西韩韩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向其抵押的土地使用权、房屋(证号:晋(2018)运城市不动产证明第0×6号《不动产登记证明》登记的财产)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17××7元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行对被告运城市韩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其抵押的土地使用权、房屋(证号:晋(2018)运城市不动产证明第00×8号《不动产登记证明》登记的财产)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17××7元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419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39196元由被告山西韩韩工贸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运城市韩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7-18 |
| 发布日期 | 2020-05-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