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 山西新中宝包装有限公司 运城市鑫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西新中宝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贷款本金2432095.96元及利息、罚息(算至2019年3月20日,利息、罚息为44600.09元,以后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直至贷款本金全部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运城市鑫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已承担部分向被告山西新中宝包装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运城市鑫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已被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扣划的保证金及利息466586.64元,有权向被告山西新中宝包装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614元,减半收取13307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8307元,由被告山西新中宝包装有限公司、运城市鑫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6 |
| 发布日期 | 2020-05-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