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省滨州市利丰达化工有限公司 山东华丰板业有限公司 山东永正不锈钢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兴县支行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终结滨州仲裁委员会(2017)滨仲裁字第275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山东省滨州市利丰达化工有限公司、山东永正不锈钢有限公司、山东华丰板业有限公司、***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兴县支行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0-4-20 |
| 发布日期 | 2020-0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