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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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广西贺州黄姚古镇投资有限公司 青岛城乡建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广西贺州市旅游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广西贺州黄姚古镇投资有限公司、广西贺州市旅游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