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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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被告***于2016年1月4日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借款本金1039067.28元,利息(含罚息)30622.61元(2019年1月19日起的利息、罚息以本金1039067.28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利息、罚息计算方式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在未能实现上述债权的情况下,对被告***提供的其名下位于合肥市包河区龙图路1688号天御广场(琅诗郡组团)14幢204室(房权证合包字第××号)房产在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86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负担50元,被告***负担144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18 |
发布日期 | 2020-05-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