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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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光市桂花面粉有限公司 明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安徽明光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明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明光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20万元及相关利息、罚息(2018年12月28日起,以20万元为基数,年利率12.6%计算利息和罚息至本金20万元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明光市桂花面粉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判决偿还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安徽明光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79元,减半收取计2489.5元,由被告***、***、明光市桂花面粉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11 |
| 发布日期 | 2020-05-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