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嘉丰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华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0109民初679号 原告:广西嘉丰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莫定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昭霖,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剑,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华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曹文武,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广西嘉丰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南华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原告广西嘉丰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广西嘉丰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4-3 |
| 发布日期 | 2020-05-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