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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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
法院 | 灵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将豪泺牌ZZ4257N3247N1B重型半挂牵引车桂N×××××(发动机号码:100407905677;车辆识别代号:LZZ5CLSB8AW491347)和中集牌ZJV9280C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桂N×××××(车辆识别代号:LJRH13359A1007994)车辆从原告广西灵山县华桂物流有限公司名下办理过户至被告***名下; 二、被告***支付原告广西灵山县华桂物流有限公司桂N×××××和桂N×××××车辆从2017年11月至2019年11月期间的北斗/GPS车载终端数据接入服务费1920元; 案件受理费75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4-1 |
发布日期 | 2020-05-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