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星火生物能源有限公司
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河南星火生物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00元及借期内利息1358224.56元、逾期罚息(按月利率12.66‰,自2018年1月15日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河南星火生物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00元及借期内利息1367280元、逾期罚息(按月利率12.66‰,自2018年1月17日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三、原告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河南星火生物能源有限公司位于位于商丘市睢阳区木兰大道南侧华强路东侧河南星火公司1号车间101(商丘市房权证2013字第××号)、2号车间101(商丘市房权证2013字第××号)、3号车间101(商丘市房权证2013字第××号)在上述第一、二项本息、逾期罚息范围内享有以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四、被告***在上述第一、二项本息、逾期罚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河南星火生物能源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六、驳回原告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1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南星火生物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7-20
发布日期 2020-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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