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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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2018)豫0403民初2062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19)豫04民终710号民事判决; 二、郑州市惠济区迎宾路街道金洼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河南恒基鑫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60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5月4日至2018年2月8日期间的利息以借款本金2600000元为基数计算,自2018年2月9日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1600000元为基数计算。其中2019年8月19日之前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河南恒基鑫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46000元,一审保全费5000元,由郑州市惠济区迎宾路街道金洼村村民委员会负担38000元,由河南恒基鑫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9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4-2 |
| 发布日期 | 2020-05-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