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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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周口米多多食品有限公司 项城市鑫硕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项城市思乡客食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项城市鑫硕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0万元及利息、罚息(利息按月息9.3‰计算,从2017年4月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逾期罚息从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加收50%)。 二、被告***、***、***、***、***、项城市思乡客食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给付款项分别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3-16 |
| 发布日期 | 2020-05-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