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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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北绿色大地食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石家庄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其向石家庄市金地工贸有限公司支付的担保代偿款51824086元,并赔偿利息损失678688.33元以及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河北绿色大地食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石家庄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其向河北泰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的担保代偿款1450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82347.92元以及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被告***、***、***、***对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就担保责任范围内的还款向被告河北绿色大地食品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四、被告***、***、***在共有财产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款项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五、原告石家庄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以质押的衡水兴志工贸有限公司的1000万股权以及对被告***、***、***质押的衡水兴泽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8000万股权在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7226元,由被告河北绿色大地食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9-15 |
| 发布日期 | 2020-05-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