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高速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泰恒特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河北泰恒特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山东高速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欠款74165898.61元; 二、河北泰恒特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山东高速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截至2018年10月31日逾期付款的逾期费用6700734.98元,并自2018年11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以74165898.6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向山东高速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支付逾期费用; 三、河北泰恒特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山东高速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72000元; 四、***对河北泰恒特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中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山东高速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在最高额1亿元范围内对编号2017SDHSLGGM0385《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河北泰恒特钢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设备和半成品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驳回山东高速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6133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51133元,由河北泰恒特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5-16 |
| 发布日期 | 2020-05-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