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海口嘉明实业有限公司
三亚潜水技术培训中心
三亚浩洋大船服务有限公司
三亚凤凰岛国际邮轮港发展有限公司
三亚祥凤旅业开发有限公司
三亚海之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海口海事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三亚凤凰岛国际邮轮港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三亚祥凤旅业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对三亚潜水技术培训中心承担的损害赔偿损失109.35万元;

二、驳回原告三亚祥凤旅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三亚凤凰岛国际邮轮港发展有限公司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5127.9元,由原告三亚祥凤旅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担44834元,由被告三亚凤凰岛国际邮轮港发展有限公司承担10293.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15
发布日期 201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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