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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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工业岳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天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湖南省金天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湘潭市风景园林规划设计院 |
| 类型 | 行政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资源行政管理 |
| 法院 |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6行初20号行政判决第一、二、三、五项; 二、变更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6行初20号行政判决第四项为,被上诉人岳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君山区分局、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政府共同赔偿湖南天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4519100元。 上述款项限被上诉人岳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君山区分局、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政府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468426元,共计936852元,由被上诉人岳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君山区分局、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政府共同负担457632元,由湖南天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7922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4-28 |
| 发布日期 | 2020-05-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