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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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平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浯口支行 湖南平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邹池清在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南平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94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794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30日起按月息12.267‰的标准计算至2015年4月30日;自2015年5月1日起按月息18.4005‰的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740元,由被告***、邹池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3-5 |
发布日期 | 2020-0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