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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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华亭市恒通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平凉市金土发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华亭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反诉原告)平凉市金土发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刘某1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反诉被告)平凉市华亭市恒通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贷款本金800万元,从2018年9月19日起计算借款利息,月利率2%,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 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平凉市华亭县恒通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平凉市金土发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7788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9746元,合计117626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平凉市金土发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60000元(被告平凉市金土发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已缴纳500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平凉市金土发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4-22 |
发布日期 | 2020-05-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