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株洲县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株洲鑫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株洲鑫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500万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7876元,公告费560元,共计58436元,由原告***11076元,被告株洲鑫鼎担保公司负担473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诉讼费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现金交纳的,直接向华融湘江银行驻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点缴纳;汇款或转账的,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收款单位: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款结算户,账号:81×××81。逾期未缴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 | 
| 裁判日期 | 2020-3-4 | 
| 发布日期 | 2020-05-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