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兴旺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永福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桂0326执444号 申请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被执行人桂林市兴旺投资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桂0326民初12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桂林市兴旺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现召集双方进行协商,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 一、被执行人***、***、桂林市兴旺投资有限公司欠申请执行人***欠款本金481631.49元及利息,于2019年12月30日前付清所欠利息,另外还支付本金10万元;于2020年3月15日前还清剩余本金、利息及迟延履行金。 二、本案受理费5770元、执行费7211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双方自愿达成以上执行和解协议。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福县人民法院(2019)桂0326执444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案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的,应当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 对尚在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再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查封、冻结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05-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