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05-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兴旺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永福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桂0326执444号

申请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被执行人桂林市兴旺投资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桂0326民初12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桂林市兴旺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现召集双方进行协商,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

一、被执行人***、***、桂林市兴旺投资有限公司欠申请执行人***欠款本金481631.49元及利息,于2019年12月30日前付清所欠利息,另外还支付本金10万元;于2020年3月15日前还清剩余本金、利息及迟延履行金。

二、本案受理费5770元、执行费7211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双方自愿达成以上执行和解协议。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福县人民法院(2019)桂0326执444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案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的,应当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

对尚在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再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查封、冻结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0-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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