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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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梧州市金利庭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法院 |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梧州市金利庭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8日签订的《房屋装修合同》; 二、被告梧州市金利庭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退还原告***装修工程款7400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74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3年10月9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6月30日为20338.85元,若被告梧州市金利庭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实际履行时违约金超过74000元的,按74000元计算); 三、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对退还装修工程款74000元并支付违约金承担赔偿责任及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336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920元,由原告***负担1421元,被告梧州市金利庭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49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发布日期 | 2020-05-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