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市分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偿还保险理赔款125685.25元给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市分公司;

二、被告***支付给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市分公司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理赔款125685.2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8年12月20日起计至还清款时止);

三、被告***支付保险费10330.76元给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市分公司。

案件受理费170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4-2
发布日期 2020-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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