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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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市分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灵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保险理赔款125685.25元给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市分公司; 二、被告***支付给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市分公司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理赔款125685.2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8年12月20日起计至还清款时止); 三、被告***支付保险费10330.76元给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市分公司。 案件受理费170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4-2 |
发布日期 | 2020-05-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