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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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市分公司 贵港市和建混凝土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1、被告贵港市和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支付水泥货款9876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9876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20年1月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2、被告贵港市和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支付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1000元; 3、被告***对被告贵港市和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294元,减半收取计114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17元,合计216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贵港市和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2294元,款汇至户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开户行:农行贵港分行;账号:20×××16,逾期不交纳也不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4-8 |
发布日期 | 2020-05-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