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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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佳龙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固盾防护设备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保山佳龙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云南固盾防护设备有限公司拖欠工程价款252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11月29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二、驳回原告云南固盾防护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33元,由被告保山佳龙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9-12-2 |
发布日期 | 2020-05-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