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渡口振羽广场支行
海南优之杰汽车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营业二部
邵阳交运机动车技术鉴定所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营业二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机动车损失保险理赔款188350元。

上述款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营业二部应按期汇入本院案款专户(户名:邵阳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渡口振羽广场支行;账号:43×××19)。如逾期不履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067元,减半收取2033.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营业二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本院接收上诉状的部门为立案庭),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4-4
发布日期 2020-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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