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夏吴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87900元,利息123782.96元(截止2018年6月26日),之后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年利率8.7%的基础上上浮50%计算支持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还清。 被告***、***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驳回原告宁夏吴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0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