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夏吴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87900元,利息123782.96元(截止2018年6月26日),之后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年利率8.7%的基础上上浮50%计算支持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还清。

被告***、***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驳回原告宁夏吴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0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9
发布日期 2019-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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