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盛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大丰汇儒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大丰汇儒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盛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加油款102,127.79元; 二、被告大丰汇儒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盛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102,127.79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日起,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加油款之日)。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9元,财产保全费1,096元,公告费560元,合计4,365元,由被告大丰汇儒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3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