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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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技术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黑龙江讯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原告(反诉被告)***订金款、“苹果打包款”共计245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12月1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反诉原告)黑龙江讯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原告(反诉被告)***车费损失和阿里云信息技术服务*软件服务费损失共计3467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原告(反诉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黑龙江讯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被告黑龙江讯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3652元,由原告***、***负担3043元,由被告黑龙江讯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09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50元,由被告黑龙江讯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10 |
发布日期 | 2020-05-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