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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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江西瑞京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对被告***、案外人赖长庆、曾莉霞所欠原告江西瑞京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49999.67元及利息12199.18元(该利息暂计至2015年8月21日,此后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1.7%计算,自2015年8月2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告***对被告***、案外人赖长庆、曾莉霞所欠原告江西瑞京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诉讼费26642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瑞京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62135元; 四、原告江西瑞京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对登记在被告***、***名下的位于赣州市章贡区黄屋坪路39号永康锦园1栋18#店(产权证号:赣房权证字第××号)拍卖或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6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46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9 |
| 发布日期 | 2020-05-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