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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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新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宁夏恒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泾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泾源县大湾乡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宁夏新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779127.55元; 二、原告宁夏新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鉴定费30000元由被告泾源县大湾乡人民政府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95.5元,由被告泾源县大湾乡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发布日期 | 2020-05-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