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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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新疆百家价格评估事务所 新疆能实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沙湾县巨鑫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沙湾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沙湾县巨鑫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992980元,利息94333.10元,本息合计1087313.10元(2020年5月起的利息按照年息4.7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 二、被告沙湾县巨鑫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损失526870.96元。 三、驳回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标的6564313元,案件受理费57750元,由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多诉部分43549元,由被告沙湾县巨鑫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4201元,鉴定费21800元,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多诉部分的鉴定费19342元,由被告沙湾县巨鑫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458元(本案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所预交的费用在本案执行时,按判决书确定的数额由被告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19 |
| 发布日期 | 2020-05-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