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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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胜金水泥有限公司 中卫市顺达兴盛物流有限公司 中卫市胜金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法院 |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2019)宁0502民初2829号民事判决; 二、宁夏胜金水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卫市顺达兴盛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运输款847019.96元,利息70108.55元,以上共计917128.51元; 三、驳回宁夏胜金水泥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四、驳回中卫市顺达兴盛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3868元,减半收取为6934元,由顺达物流负担625元,胜金水泥负担630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954元,由顺达物流负担174元,胜金水泥负担178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