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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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22000元及利息(2017年1月5日至2017年12月29日利息按月利率11.801‰计算,2017年12月30日起至款付清之日的利息按月利率17.7015‰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4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23 |
发布日期 | 2020-05-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