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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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中卫供电公司 中卫市共友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中卫市银房置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卫市银房置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中卫市共友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20万元,支付40万元工程款的利息50101元(截止2019年5月31日),2019年5月31日之后40万元工程款的利息按照年利率4.75%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2019年6月11日之后80万元工程款的利息按照年利率4.35%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卫市共友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10元,由原告中卫市共友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负担2010元,由被告中卫市银房置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5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