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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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利瑾海纳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五常市建筑工程企业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宾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被告于2012年7月17日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协议书》; 二、被告黑龙江省建鑫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第三人***、***工程款271万元(531万元-260万元); 三、被告黑龙江省建鑫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第三人***、***工程款利息434047.47元; 四、驳回第三人***、***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270元,鉴定费79674元(均由第三人***预缴),由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29000元、鉴定费79674元,与上款同时给付第三人***。其余案件受理费由第三人***自负。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7-12-20 |
发布日期 | 2017-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