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属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03-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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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标权属纠纷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五常市千玺米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享有的第1298859号“稻花香DAOHUAXIANG”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注有与“稻花香DAOHUAXIANG”商标近似标志的“千玺稻花香五常大米”及“黛莫德稻花香五常大米”;

二、五常市千玺米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20000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7544元,由***负担5732元,五常市千玺米业有限公司负担18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16
发布日期 2019-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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