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属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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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标权属纠纷 |
| 法院 |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五常市千玺米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享有的第1298859号“稻花香DAOHUAXIANG”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注有与“稻花香DAOHUAXIANG”商标近似标志的“千玺稻花香五常大米”及“黛莫德稻花香五常大米”; 二、五常市千玺米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20000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7544元,由***负担5732元,五常市千玺米业有限公司负担18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01-16 |
| 发布日期 | 2019-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