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甘肃厂坝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厂坝铅锌矿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等费用共计109984.1元的60%即65990.46元,其余部分由原告***自行承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6元,减半收取计328元,由原告***负担132元,被告***负担19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 发布日期 | 2020-05-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