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上海宝龙康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江苏祥康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全 |
法院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宝龙康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20,000元,不足部分查封被申请人上海宝龙康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德富路XXX号XXX层房产中相应价值的份额。 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9-12-06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