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物美生活超市有限公司甘露园店
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北京物美生活超市有限公司甘露园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付原告***货款1111.5元(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将涉案39袋乐惠寿司紫菜30g(10枚装)退还北京物美生活超市有限公司甘露园店,如不能退还,则按28.5元的单价折抵货款);

二、被告北京物美生活超市有限公司甘露园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货款1111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元,由被告北京物美生活超市有限公司甘露园店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1-16
发布日期 2020-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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