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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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毛潇精密模具机械有限公司 上海鑫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全 |
法院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毛潇精密模具机械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00,000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名下相应的财产。 本案财产保全费2,020元,由申请人预交。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