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19-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苏州毛潇精密模具机械有限公司
上海鑫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全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毛潇精密模具机械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00,000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名下相应的财产。

本案财产保全费2,020元,由申请人预交。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19-12-11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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