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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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城区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26254.32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城区支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25元,由原告***负担1106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城区支公司负担61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7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