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徽伯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吉林省嘉林劳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吉0191民初3383号民事判决;

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42662.27元(医疗费1434.3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元、营养费1020.46元、误工费27150.9元、护理费9715.8元,交通费135.8元、修车费1605元);

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7679.54元(营养费329.54元、鉴定费2600元、律师代理费4650元、拖车费100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73元(***已垫付),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负担576元,由***负担4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4-27
发布日期 2020-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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