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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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北航天电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嘉善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浙江昱辉阳光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湖北航天电缆有限公司价款2888699.61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399104.7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0日计算至2018年3月23日止;以3392389.95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日计算至2018年12月10日止;以3189147.26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1日起计算至2019年4月25日止;以2989147.26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6日起计算至2019年5月30日止;以2689147.26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199552.35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1838元,减半收取15919元,由被告浙江昱辉阳光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8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