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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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2018)川0403民初199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一、撤销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2018)川0403民初199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三、攀枝花市俊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丽江金水源经贸有限公司300万元,并以3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丽江金水源经贸有限公司支付从2013年7月3日起至2019年8月3日止的利息; 四、驳回丽江金水源经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9700元,由攀枝花市俊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6929元,由丽江金水源经贸有限公司负担1277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3800元,由攀枝花市俊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0666元,丽江金水源经贸有限公司负担2313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1-06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