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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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8)云0111民初7897号民事判决。 二、不得执行云南银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开设于昆明市西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海信用社账号为00×××12的账户内由丽江市古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8年4月26日转入的2610896.5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768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7687元,合计55374元,由被上诉人云南筑高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19-10-3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