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邵阳县建筑工程总公司
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邵阳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人民币1762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38.38元,由原告***231.38元,被告邵阳县建筑工程总公司、***负担380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本院接收上诉状部门为立案庭),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28
发布日期 2020-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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