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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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 |
法院 |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丽江金水源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攀枝花市俊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29日签订的《攀枝花“蓝湖国际新城”B地块合作开发框架协议》以及于2014年6月21日签订的《“蓝湖国际新城”二期商业组团合作开发协议》,限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解除; 二、被告攀枝花市俊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告丽江金水源经贸有限公司的双倍定金600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 三、驳回原告丽江金水源经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400元,减半收取计29700元(该费用已由原告丽江金水源经贸有限公司垫付),由被告攀枝花市俊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12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