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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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利辛县荣安康医疗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欠款1008527.72元及违约利息(自2017年1月28日起按年利率4.75%计算至清结之日止); 二、被告利辛县荣安康医疗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律师费30000元; 三、驳回原告安徽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587元,由被告利辛县荣安康医疗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 发布日期 | 2020-05-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