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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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一一医院 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兴安岭地区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兴安岭地区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理赔责任限额内赔偿***残疾赔偿金、鉴定费、误工费、护理费,合计77,297.29元; 二、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兴安岭地区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商业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理赔责任限额内赔偿***营养费、护理费,合计10,704.28元; 三、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兴安岭地区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理赔责任限额内给付***垫付款19,911.71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有给付内容的判项,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403.00元(其中***预交1254.00元,***预交149.0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兴安岭地区分公司负担1229.00元,***负担17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5-11 |